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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14:23:08
支行行长私刻公章诈骗逾千万元,损失为何兰州银行买单?律师:核心是表见代理成立
财联社 11 月 13 日讯(记者 彭科峰)支行行长私刻公章对外借款,事发后为何银行要承当赔偿责任?
日前,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9 家支行因为员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共计被罚款 710 万元。同时,兰州银行员工朱滨还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11 月 13 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朱滨系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原行长,在任职期间,他以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名义和个人签署合同借款上千万,并私刻公章签名盖章。最终,法院认定银行用人失察需赔偿借款人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终审之后银行方面迟迟不还款,导致被法院直接冻结并划拨兰州银行相应存款。兰州银行向法院发起行政复议后仍遭驳回。
支行行长以 " 季末存款冲量 " 为由借款超千万 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签字
据相关文书披露,朱滨,1972 年 2 月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 年 3 月下旬,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时任行长朱滨在朋友圈发文,为完成总行下达的季末存款冲量工作任务,公开高息揽存借款。
本案原告郭征尚得知消息后,便联系行长朱滨,在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营业场所和行长办公室,以朱滨在行长办公室电脑打印提供的《借款合同》版本,由郭征尚作为贷款人、兰州银行恒通支行作为借款人、朱滨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签署了四份《借款合同》和《收款确认书》,借款金额分别为 950 万元、50 万元、200 万、100 万元,借款利率均为每日 5 ‰。
这也意味着,郭征尚累计借款给朱滨、兰州银行恒通支行 1300 万元人民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在第一份《借款合同》签署时,郭征尚即按照朱滨要求在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新开了户名为郭征尚的银行卡,并办理了网银U盾后存入 950 万元。此后,其余款项郭征尚业存入这张银行卡中。朱滨称,只有将资金交由兰州银行管理支配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郭征尚基于已签署合同的基础上,同意了朱滨的要求。
此后 ,郭征尚多次到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找朱滨要求取回存款无果。后者还向郭征尚出具《情况确认书》,确认郭征尚借给兰州银行恒通支行 1300 万元,该 1300 万元存入开具银行卡后实际由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控制并已实际使用,但由于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目前资金压力较大,清偿债务尚需时日,恒通支行承诺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随后朱滨失联,郭征尚只得将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告上法院,索要借款。
检方认定支行行长诈骗 法院一审判决兰州银行需担责
据了解,2017 年 5 月 27 日,朱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拘留,同年 9 月 30 日执行刑事拘留,11 月 2 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朱滨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的起诉书确认,朱滨使用伪造的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支行 " 印章,以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名义与被郭征尚签订相关合同,分多次骗取郭征尚 1300 万元,后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消费,至案发前,偿还郭征尚 212.49 万元,诈骗数额 1087.51 万元。
在法院审理环节,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兰州银行共同辩称,此案是朱滨伪造公章,假借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名义与郭征尚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主体行为的定性均不应是朱滨的职务行为,而且是非法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朱滨作为时任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行长,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办公室以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名义与郭征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朱滨无法偿还,导致郭征尚利益受损。兰州银行恒通支行作为朱滨的工作单位,未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用人失察,对于朱滨利用职务便利造成郭征尚财产损失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朱滨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支行就被告朱滨在 1300 万元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原告郭征尚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终审结果依旧裁定银行需担责。
耐人寻味的是,2021 年 12 月,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文书显示,终审之后,兰州银行、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朱滨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郭征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其要求,冻结、扣划了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兰州银行、朱滨相应存款(本金 12161100 元、律师费 402000 元、案件受理费 101166.78 元及相应利息)。
兰州银行恒通支行不服相关执行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复议,但其诉求被法院驳回。这意味着,郭征尚消失的千万借款最终由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兰州银行买单。
涉案支行行长还牵涉其他案情 律师称表见代理成立银行需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朱滨依旧被终身禁业,且有文书明确披露其被检方起诉,但其审理结果尚未公开发布。不过,这可能和朱滨涉及其他案件有关。
一份文书披露,2017 年 1 月,时任兰州银行德源支行行长朱滨向华奥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1 月 24 日,华奥公司将 200 万元汇入通谊工贸公司账户。后因融资未成功 , 华奥公司遂要求兰州银行德源支行等返还 200 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认定,朱滨在签订《担保函》时系支行法定代表人,担任行长职务,故该《担保函》系有效合同,朱滨签订《担保函》且加盖印章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兰州银行德源支行承担。法院裁定,兰州银行德源支行应退还华奥公司 200 万元保证金款项。二审结果依旧维持原判。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法院上述判决有法可依。最高法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指出,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及签订合同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滨身为支行行长,尽管事后查明是私刻公章,但法院认定银行 " 未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用人失察 " 导致损失,这就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连。
该律师进一步指出,从法理来看,本案的核心还在于表见代理是否成立。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其是否成立在于被代理人(本案中为朱滨)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借款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本案中,出于常理判断,朱滨当时是支行行长,且相关行为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合同也加盖公章,已经足以让借款人相信朱滨的确是代表支行和他借款。因此,法院据此判决银行方面需赔偿借款、返还款项都是非常合理的。
不过,该律师表示,就银行类犯罪而言,表见代理同样也要求第三人具备基本的风险辨别能力。如果是支行副行长、理财经理等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以银行名义和人借款,那么后者基于常识应当判断出前者无法代表支行。
某南方地区银行员工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从所在银行情况来看,支行对于公章的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召开相关会议审批。不过,支行行长身为负责人,如果私刻公章犯案,支行也很难知情。对此,上述律师认为,银行如何加强对分支机构一把手的监管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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